12月24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下稱“寶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直播帶或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AI財經社獲悉,2020年7月,某護膚品公司與某經紀公司簽訂協議,載明“鑒于乙方擬在某平臺與廣東某神和導演王某舉辦活動,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過指定活動推廣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商品為某氨基酸潔顏蜜,服務費為(含稅)82820元。協議指定達人信息“昵稱:廣東某神,直播合作搭檔:導演王某”。
護膚品公司按約支付推廣服務費后,經紀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合作推廣協議》,約定由網絡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銷售活動,網絡科技公司收取推廣服務費(含稅)5.3萬元。
但7月某日晚,網絡科技公司安排某平臺千萬粉絲級主播“廣東某神”進行直播推廣活動期間,導演王某并未出鏡,產品最終銷售額也十分慘淡,僅為6瓶共800余元。
護膚品公司認為,經紀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雙方協議約定的事項轉委托給第三方,且產品推廣時段未與其事先溝通,也未安排王某出鏡,導致產品銷售量僅為6瓶,護膚品公司將經紀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經紀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包括原推廣費82820元,加上其他損失共計9.7萬余元。
在庭審中,經紀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協議安排直播推廣活動,協議已履行完畢。而對于推廣時段、銷量,雙方協議中未予以約定。對于導演王某未出鏡的問題,雙方僅約定直播搭檔為王某,搭檔即為團隊組成人員,只要參與了直播推廣活動的相關工作即可,并非必須出鏡。
網絡科技公司也不同意護膚品公司的訴訟請求。網絡科技公司已按照與被告經紀公司的協議完成了產品的直播推廣,并當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動開始前錄制的預熱視頻,證明王某作為直播搭檔參與了該場直播推廣活動,在推廣活動前幾天即為此宣傳造勢。
經審理,寶山法院認為,約定的直播銷售活動已實際完成,經紀公司的行為僅為履行瑕疵,應向護膚品公司退還部分推廣服務費作為賠償即可。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經紀公司應向護膚品公司賠償各項訴訟費用共計3.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