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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調崗后立即離職,要求公司賠償近10萬,法院判了

方某某在廣州某公司工作了近四年,因與公司股東關系變化,被公司從教務主管調到銷售崗位。她不滿意這一安排,立即提出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9.8萬元的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然而,當?shù)刂俨梦头ㄔ憾颊J為,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員工主動離職沒有理由要求經(jīng)濟補償。最終,方某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資料圖)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方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入職廣州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約定工作部門為培訓部、招生部,崗位為培訓講師、招生主管。2020年4月被調整為教務主管。

2020年6月7日11時23分,公司向方某某發(fā)出《調崗通知》:

“致員工方某某:因你與公司某股東之間的關系發(fā)生變化,不利于公司管理?,F(xiàn)調你從教務主管崗位到銷售崗位,調崗從2020年6月11日開始執(zhí)行,調崗后的薪資標準以招生主管薪資待遇標準執(zhí)行。請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現(xiàn)崗位工作交接完畢并前往新崗位報到。如超期未報到者。視為曠工,曠工達3日(含)以上者,則視為自動離職,公司按照自動離職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p>

當日12時10分,方某某答復:“請問我的工作跟誰交接?我3日內交接完工作就離職,不用調崗了!”、“那您盡快吧!否則3天后我按照您的要求直接離職了,到時候工作問題交接不清與我無關”、“從今天開始算,到10號18點結束?!?/strong>

方某某最后工作時間為2020年6月7日。

離職后,方某某向廣州市番禺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萬元。

公司表示,其向方某某發(fā)出《調崗通知》,是公司行使管理職權,且對方某某工作崗位的調動符合兩者之間勞動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并未降低方某某的薪資標準,方某某不接受調崗安排表示自愿離職,是其主動提出離職,不應由公司承擔經(jīng)濟補償金。

然而,廣州市番禺區(qū)仲裁委經(jīng)審理后,對方某某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對此,方某某不服,向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番禺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向方某某發(fā)出調崗通知后,其沒有提出異議,并立即、多次表示同意離職。結合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和2018年微信對話記錄,可見公司對方某某的調崗未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屬合理安排工作,并未實際降低方某某的薪酬標準。現(xiàn)方某某主動提出離職,又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方某某還是不服一審判決,繼續(xù)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據(jù)公司提供的與方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2018年10月7日、2019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方某某的微信對話記錄可知,方某某的工作包括招生。公司向方某某發(fā)出《調崗通知》,將方某某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是公司行使用工管理職權的表現(xiàn),不具備侮辱性和懲罰性。

即使方某某認為從教務主管崗位調整到銷售崗位后將降低其工資,其也應該向公司提出,雙方進行協(xié)商,而方某某并未向公司提出上述意見,而是在收到上述《調崗通知》后,立即向公司提出要求離職。

因此,方某某是主動提出離職,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離職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公司應向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危史侥衬骋蠊鞠蚱渲Ц督?jīng)濟補償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方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每日經(jīng)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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