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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學籍發(fā)展到副科 只處理“黃登科”一人無法“寧人”

據6月5日華商報報道,2018年7月,陜西吳起男子楊登科公開舉報19年前學籍被人冒名頂替一事引發(fā)關注。隨后,已是副科級干部的冒名頂替者“黃登科”被當?shù)丶o委立案調查,后被雙開。

冒名頂替者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或許在當?shù)毓俜娇磥?,這件事可以畫上句號了。但現(xiàn)在,頂替者與被頂替者都有不服:在楊登科看來,雖然冒名頂替者已得到應有的懲罰,但誰來為自己被改寫的人生買單?多次訴求無果之下,楊登科將“黃登科”等人以及原延安市農業(yè)學校等涉及此事的多個部門告上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索賠183萬余元。而“黃登科”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當時我十五六歲,也是事后才知道怎么回事”。

理論上說,參加工作特別是入黨并走上領導崗位后,應該如實向組織匯報情況——這個問題上“黃登科”存在違紀責任,但放在某些現(xiàn)實語境中看這個事情,其中的糾結,也不能不給予一定的理解。而最不該回避的,是冒用學籍操作上“一個好漢多人幫”的問題,事實上,當初十五六歲的“黃登科”,更多的可能是處于“被操作”的角色之中。

盡管如此,畢竟是先造假,才有了后面考入公務員和升職為領導干部,現(xiàn)在將一切打回原形,天經地義。但“黃登科”隱瞞冒用學籍和真實身份這種違紀,是否達到應該開除的程度,辭退是否更合適?值得商榷。更要追問的,是幫助他操作冒用學籍成功的部門和相關人員,都該承擔什么責任?

一樁毀了兩個人前途的冒用學籍事件,不能是有處理、有交代就算完事,還要看處理是否公正、實事求是?,F(xiàn)在,被冒名頂替者楊登科將延安市農業(yè)學校、吳起縣教育局、縣公安局、人社局、白豹鎮(zhèn)政府告上法庭。此事件中,這些部門都存在違規(guī)操作、濫用權力、營私舞弊以及偽造證件等嫌疑,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于黨紀國法交代不過去,對楊登科和“黃登科”也都不公平。

比如2002年,楊登科考上全日制大專辦理戶籍遷移手續(xù)時,得知其戶口已于1999年8月遷往延安市農業(yè)學校,隨后按照相關部門要求開了證明重新上戶口,原來的身份證號后4位由0434改為0436??沙WR是,重新上戶口、身份證改號談何容易?“相關部門”為何痛快地主動指點、辦理新戶口?當?shù)丶o委既已立案調查冒用學籍事件,正應該抓住“重新上戶口”的疑點問個究竟,查清責任。所有的系列操作相關環(huán)節(jié)存在的疑點都一一調查,才是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的正確姿勢。最后只處理了“黃登科”一人,難免有息事寧人之嫌。

然而,如此處理即便“息事”,卻無法“寧人”:因為初中學籍和身份被冒用,楊登科大專畢業(yè)后一直不能就業(yè)。按理說,政府相關部門應為此負責,但至今,官方對楊登科不能就業(yè)的問題沒有說法,顯然不是實事求是糾偏的態(tài)度?,F(xiàn)在看,有些事時過境遷,處理楊登科就業(yè)可能存在一定的政策障礙,但楊登科剛剛畢業(yè)向人社局報到時,人社局本該依法依規(guī)解決。如果是人社局拖延了問題的處理,現(xiàn)在可能會因此而承擔民事責任、國家賠償,是否還應有相關官員出來擔責,而不能都是國家當“冤大頭”?

總之,這一冒用學籍事件不能以開除“黃登科”而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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