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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送貨途中出事故 快遞員起訴“閃送”索賠四萬元

閃送員陳先生稱,其在騎車給客戶送貨的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認為雇傭其為閃送員的北京同城必應科技有限公司應當賠償其損失,故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拖車費、醫(yī)療費用、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4萬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陳先生訴稱,其下載同城必應公司運營的閃送APP報名閃送員,經同城必應公司審核通過后,參加了公司組織的2小時培訓,此后公司給其發(fā)放了工牌、工服,自2016年6月16日起擔任閃送員。陳先生自行購買交通工具,通過登錄閃送APP自主搶單。一開始為選擇性接單,自2017年后改為閃送APP派單,不接單的話每次會扣除5元的費用。陳先生沒有底薪,每完成一單閃送業(yè)務,同城必應公司按照該單收費的80%給陳先生支付勞動報酬。每單業(yè)務同城必應公司除獲取20%該單費用外,還另外收取陳先生0.3元的保險費。

2018年9月3日,陳先生騎車給同城必應公司客戶送貨的過程中,與逆行的三輪摩托車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陳先生在事故中受傷,肇事三輪摩托車逃逸,至今沒有找到。當天,陳先生到醫(yī)院治療,門診診斷為:“手部開放性損傷伴骨折(左手小指)”,要求住院治療,住院診斷為:“1、左手小指開放性骨折;2、左手小指中節(jié)指骨粉碎性骨折;3、左手環(huán)指近節(jié)指骨基底部撕脫性骨折;4、左手環(huán)指開放性損傷;5、高血壓病。” 陳先生住院期間共花去醫(yī)療費5403.06元,其被撞壞的車輛被交警拖到事故車停車場存放,花費拖車費300元。

2018年10月18日,陳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同城必應公司之間自2016年6月16日起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12月25日,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以雙方系業(yè)務服務費用分成為由,認定雙方未完全建立勞動關系,駁回了陳先生的仲裁請求。

原告陳先生認為,其受同城必應公司雇傭,以同城必應公司員工的身份為客戶運送貨物,同城必應公司收取服務費后,按照該筆服務費的80%給原告支付勞動報酬,陳先生在為同城必應公司運送貨物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同城必應公司應當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另外,同城必應公司還收取了陳先生運送貨物工作中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每單0.3元,陳先生在運送貨物過程中出現人身意外事故,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同城必應公司也應當賠償陳先生因為該人身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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