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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砍人案 于海明被認定“正當防衛(wèi)”

警方認定劉海龍“行兇”在先,于海明奪刀反擊、追趕劉海龍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9月1日下午5點左右,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檢察院分別在各自的官方微信公號上發(fā)布了昆山行車糾紛砍人事件的相關通報。昆山市公安局的通報稱,寶馬車主劉海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已嚴重危及騎車人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于海明奪刀反擊、追趕劉海龍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

很快,江蘇省檢察院也針對此事發(fā)布解讀文章,稱本案中寶馬車主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于海明面對不法侵害有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

案件事實 于海明刺砍持續(xù)7秒,劉海龍失血性休克死亡

據昆山市公安局通報,8月27日晚,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行至一路口時,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fā)生爭執(zhí)。

劉海龍先下車與于海明發(fā)生爭執(zhí),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xù)追打,后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59厘米長、雙面開刃的尖角砍刀(系管制刀具),連續(xù)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致于海明左頸部有條形挫傷1處,左胸及肋部有條形挫傷1處。

在擊打過程中,劉海龍將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并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xù)7秒。劉海龍受傷后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xù)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

此后,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則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后,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

警方通報中,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zhí)与x后,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后經送醫(y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并結合視頻監(jiān)控認定,在7秒內,劉海龍連續(xù)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chuàng)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行為認定 劉海龍為不法侵害,于海明為正當防衛(wèi)

對于于海明行為的性質,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檢察院在通報中均援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機關認為,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昆山市公安機關稱,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xù)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xù)的過程。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zhí)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于海明拳打腳踢,后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于海明連續(xù)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昆山市公安局還認定,于海明奪刀后,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以及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xù)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意圖。

昆山市檢察院也認定,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其防衛(wèi)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

制度價值 應當優(yōu)先保護防衛(wèi)者

針對昆山市公安局的撤案決定,江蘇省檢察院也進行了解讀。

江蘇省檢表示,于海明搶刀反擊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wèi)要求。于海明搶刀后,連續(xù)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后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wèi)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guī)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wèi)時,沒有防衛(wèi)限度的限制。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于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wèi)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江蘇省檢強調,從正當防衛(wèi)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yōu)先保護防衛(wèi)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wèi)的實質在于“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wèi)者在刑法中的優(yōu)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wèi)者在倉促、緊張狀態(tài)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wèi)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wèi)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wèi)規(guī)定,保護防衛(wèi)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于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guī)定有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

■ 追訪

律師

希望此案上升為司法解釋

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陜西律師段萬金表示,這是一個公民正當防衛(wèi)權擴展的標志性案例。

段萬金認為,本案最核心的問題是于海明反搶劉海龍砍刀并捅刺砍擊數刀,致劉海龍死亡,這一情節(jié)如何認定?

很多人可能認為,于海明搶刀后,劉海龍已經不具備繼續(xù)傷害于的能力,于此時用刀刺傷劉已涉嫌故意傷害。更何況于海明第一次刺傷劉海龍后,劉更加不具備繼續(xù)傷害于的能力,而于海明繼續(xù)追砍,故意傷害的嫌疑更大。

段萬金表示,這種想法看似合理,但是高估了一般人遇險時冷靜精確的防衛(wèi)能力。“人畢竟不是一架機器,處于極度危險恐懼慌亂之中時,做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理解的。這一次司法機關對于海明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非常大膽,是在實踐中擴展了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

段萬金認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既是法律的勝利,也是公民權進一步擴展的需要,他希望本案能夠上升為司法解釋,或者在修改刑法時予以考慮,讓這次的案例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界的共識。

于海明家人

現在的結果公平公正

昆山警方發(fā)布通報后,新京報記者聯系了于海明遠在漢中老家的哥哥,其表示已經高興得說不出來話。他說,自己也是通過網絡得知消息并和弟媳取得了聯系,弟媳表示現在也很忙,便掛了電話。

“這個事情得到了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下一步安排好家里的事,想過去看看他。我一直都覺得這個事情弟弟是對的。”于海明的哥哥說。

據于的哥哥回憶,當時于海明出事的消息是通過弟媳的電話得知,具體也不知道什么事。后來看到視頻,家人都感到很震驚。

據其介紹,于海明從小是個老實人,生活在農村,平時和家里人見面時間少,逢年過節(jié)才回老家,遇上事才聯系,只偶爾打電話報個平安。

近些年,弟弟遇上不少事,家人生病也花了很多錢,經濟“很緊張”。“前一段時間還把我母親接過去在那邊玩了一段時間,剛回來沒幾天他就出事了。”

新京報記者 王文秋 秦寬 吳靖 張彤 馬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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