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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熱聞】三部門:這些人員禁止成為教職員工


【資料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號消息,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fā)布《關于落實從業(yè)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fā)〔2022〕32號,下稱《意見》)。

《意見》共10條內容。其中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yè)禁止、禁止令規(guī)定的具體規(guī)則。《意見》所稱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根據(jù)《意見》,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職員工實施前述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其適用禁止令。

《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與犯罪教職員工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處理、處分和處罰的關系?!兑庖姟芬?guī)定,教職員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意見》還明確,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教育部教師工作司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斷健全、細化工作機制,確保裁判文書及時送達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時作出后續(xù)處理,從業(yè)禁止制度及時得到不折不扣執(zhí)行。同時,堅決防止被禁業(yè)人員進入教職隊伍。對于未履行犯罪記錄查詢、從業(yè)禁止制度的單位,及時提出建議,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協(xié)同發(fā)力,共筑未成年人保護立體屏障。(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