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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球關注: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宣判: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4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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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微信號消息,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yōu)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涉及主板市場證券操縱認定,投資者交易損失與操縱行為的因果關系,投資損失計算方法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鮮言因操縱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作出[2017]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鮮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信息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處以2891653768.70元罰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千萬元并追繳違法所得。

十三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發(fā)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但認為其操縱行為于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后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無因果關系;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tǒng)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為,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信息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各種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余元。

由于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風險。上海金融法院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后,上述款項可優(yōu)先用于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