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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消息丨高價出售藏品?小投入大回報?北京發(fā)布養(yǎng)老詐騙典型案例

據“京法網事”微信號27日消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5件養(yǎng)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黃某某等人詐騙案


(資料圖)

——使用電信詐騙手段實施養(yǎng)老詐騙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男,漢族,1992年8月5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9年至2021年1月間,被告人黃某某先后成立甲、乙二公司,聘用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向不特定人群撥打電話等方式,以可代為高價出售藏品或低價購買藏品高價代為出售等為誘餌,相互配合,騙取被害人“上架費”、藏品收購費等共計人民幣22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黃某某等3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鄭某等4人詐騙數額巨大,李某等2人詐騙數額較大。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張某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責令被告人黃某某等人退賠違法所得,發(fā)還相應被害人。

案例二:高某某等人詐騙案

——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審理養(yǎng)老詐騙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漢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張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區(qū)等地,以北京某拍賣公司等4家公司名義,給被害人撥打電話,虛構能夠幫助被害人將收藏品高價拍賣等事實,邀約被害人前往公司,后以收取委托拍賣合同傭金、拍賣服務費、拍賣保證金等名義,騙取30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400余萬元。在本案審理階段,高某某等5名被告人的親屬主動代為退賠部分贓款,挽回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等9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高某某等6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張某某等3人詐騙數額巨大。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王某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責令各被告人依法退賠被害人損失。(其他判項略)

案例三:徐某某等人詐騙案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養(yǎng)老詐騙犯罪分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以某商貿公司等名義,招募被告人常某等多名電話銷售人員,并向他們提供客戶信息及虛構產品療效的話術單。電話銷售人員與被害人聯(lián)系時使用虛假姓名,謊稱系某糖尿病研究院指導老師,按照話術單內容向被害人推銷“葛洪唐安”等系列產品,謊稱該產品具有治療糖尿病的功效,騙取210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30萬余元。案發(fā)后,司法機關及時進行財產保全,并結合認罪認罰工作要求被告人積極退贓退賠,追回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徐某某、白某某等7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常某等7人詐騙數額巨大。綜合考慮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認罪認罰、退賠違法所得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常某等12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對其中6名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積極退賠的從犯依法適用緩刑。

案例四:崔某、黃某某集資詐騙案

——全力追贓挽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女,漢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被告人黃某某,男,漢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

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間,被告人崔某伙同黃某某,虛構身份和“愛心養(yǎng)老惠民工程”項目,以小投入就能獲得大回報為誘餌,非法組織孫某某等人在全國多地組建團隊,通過微信群、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公開宣傳,謊稱只要投資人民幣1000元至2萬元不等,待投資人數達到5萬人,即可獲得投資款100倍至500倍不等的返利。二人采取前述方法騙取3000余名集資參與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崔某將所騙錢款用于購買理財產品及個人揮霍等。案發(fā)后,司法機關凍結、扣押了崔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內有存款數百萬元)以及汽車、電腦等物品若干。

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均應懲處。崔某、黃某某詐騙老年人錢款,對二人從重處罰。據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崔某、黃某某退賠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在案凍結的被告人崔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發(fā)還集資參與人。(其他判項略)

案例五:遲某某等人詐騙案

——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遲某某,男,漢族,1986年2月4日出生。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遲某某、邊某某等10人在高某某等人的組織下,以某拍賣公司、某貿易公司等名義,謊稱能夠幫助老年人辦理高價拍賣糧票、舊版人民幣、字畫等事項,通過打電話、發(fā)短信、發(fā)放傳單等方式邀約對方到公司洽談,利用假扮鑒定師、第三方買家,偽造匯款憑證等手段,營造出老年人持有的收藏品價值高昂并被多人求購的假象,后以拍賣收藏品需要繳納傭金、保證金、服務費、關稅、運輸費等名義,讓眾多老年人上當受騙。遲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區(qū)等地,騙取3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現(xiàn)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遲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遲某某等3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邊某某等7人詐騙數額較大。遲某某等人設局詐騙老年人財物,依法從嚴懲處。據此,依法以詐騙罪對遲某某等10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禁止遲某某等8人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三年內、薛某等2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老年人理財銷售及相關活動。

針對涉案公司違規(guī)經營、不法存續(xù)等監(jiān)管漏洞,法院向行政管理部門制發(fā)司法建議2份,提出完善常態(tài)化監(jiān)管機制、建立從業(yè)黑名單等治理建議,該司法建議被相關單位采納。同時,法院與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召開拍賣行業(yè)聯(lián)合監(jiān)管會商會,建立健全犯罪信息抄備、數據互通共享、線索雙向移送等長效工作機制。(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