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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宗罪”!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被通報批評

中新經緯3月1日電 3月1日,上交所發(fā)布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光大證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對光大證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予以通報批評。對于公司違規(guī)行為涉及的其他次要責任人,上交所已根據(jù)業(yè)務規(guī)則就其違規(guī)事實及情節(jié)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光大證券(下稱“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三項違規(guī)行為。

一是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2016年4月,公司全資孫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參與設立特殊目的載體上海浸鑫投資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浸鑫基金),用于收購境外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簡稱MPS)公司65%的股權。同時,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資本)向浸鑫基金優(yōu)先級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關方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上海瑞華銀行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瑞華銀行)出具《差額補足函》,承諾若優(yōu)先級有限合伙人不能實現(xiàn)退出時,由光大資本承擔相應的差額補足義務,對應本息敞口金額分別為34.89億元、4.98億元,合計約39.87億元。

公司全資子公司光大資本出具的《差額補足函》明確對39.87億元承擔相應的差額補足義務。此后,公司也就出具的《差額補足函》事項對承擔的本息義務全額計提了預計負債。上述差額補足義務金額占公司2015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2.14%,但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遲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

二是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披露不及時。2019年6月1日,公司披露涉及訴訟公告稱,招商銀行因前述《差額補足函》要求光大資本履行相關差額補足義務,訴訟金額約為34.89億元。根據(jù)公司相關公告,2020年7月30日,法院一審認定,光大資本與招商銀行、瑞華銀行簽訂的《差額補足函》是雙方之間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的獨立合同,故判決光大資本履行差額補足義務,支付招商銀行31億余元及相應利息。2020年8月,光大資本分別就招商銀行訴光大資本案、華瑞銀行訴光大資本案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2021年6月4日、6月16日,公司分別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文書,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提出上訴及相關二審判決結果均屬于訴訟事項的重大進展,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公司應當根據(jù)相關規(guī)則的要求,及時就重大訴訟事項進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公司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7月8日才發(fā)布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三是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資產收購公告稱,全資子公司光大證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證金控)與新鴻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鴻基有限)簽訂《買賣協(xié)議》,擬收購新鴻基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鴻基金融集團)70%股權。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資產購買進展公告顯示,交易雙方完成對新鴻基金融集團70%股份的交割,并簽署了《股東協(xié)議》及相關配套法律文件。經查,《股東協(xié)議》《買賣協(xié)議》約定,新鴻基有限對持有的剩余新鴻基金融集團30%股權享有認沽權、光證金控提供履約保障等事項。但公司在資產購買及后續(xù)進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證金控上述認沽義務及對應的履約保障等事項,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關聯(lián)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交所指出,光大證券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訴訟進展事項,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5條、第11.12.5條等有關規(guī)定。

責任人方面,光大證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作為公司經營管理及信息披露負責人,在相關期間內還擔任光大資本董事長,決定并批準MPS項目,明確知悉《差額補足函》簽署情況,對公司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時負有直接主要責任;同時,作為光證金控董事長,全程主導并推進收購事項,未就認沽權、履約擔保等重要事項督促公司進行披露,對公司重大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也負有主要責任。薛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guī)定及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于前述紀律處分事項,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回復無異議。

上交所表示,鑒于上述違規(guī)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jù)《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jiān)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規(guī)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有關規(guī)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代行董事會秘書)薛峰予以通報批評。對于公司違規(guī)行為涉及的其他次要責任人,上交所已根據(jù)業(yè)務規(guī)則就其違規(guī)事實及情節(jié)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

Wind信息顯示,光大證券成立于1996年,總部位于上海,是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首批三家創(chuàng)新試點證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強企業(yè)——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務平臺之一。光大證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市券商。

據(jù)公告,薛峰擔任光大證券董事長的時間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4月28日。

光大證券過往公告顯示,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選舉薛峰先生擔任董事長的議案》,同意選舉薛峰擔任公司董事長。2019年4月28日,公司收到薛峰的辭呈,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根據(jù)《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薛峰的辭任自辭呈送達公司董事會時生效。(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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