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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難買? 他搶了3749張 獲利31萬多元

春運火車票已進入銷售高峰時段,不少熱門路線依舊是一票難求。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目前市面上運營的搶票軟件近60家,雖然它們的使用規(guī)則五花八門,但本質(zhì)基本相同——誰的加價高,搶到票的概率就越大。雖然12306多次聲明只有官方渠道最靠譜,12306已經(jīng)開通了“官方搶票”的候補功能,但回家心切的人們還是會嘗試用各種搶票方式。

前不久,江西南昌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倒賣車票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金福通過搶票軟件替實際購票者搶票,構成了刑法中的倒賣車票罪。那么同樣是有償搶票,為何網(wǎng)絡平臺可以,個人就不行呢?

男子替人代搶火車票

2019年9月13日,江西男子劉金福被控倒買倒賣火車票案一審開庭審理,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劉金福在網(wǎng)上購買搶票軟件和12306網(wǎng)站實名注冊賬號935個,用于在12306網(wǎng)站上進行搶票操作。搶票成功后,其根據(jù)所搶購火車票的車次、乘車時段及運行到達車站等不同情況,向購票人分別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傭金。從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劉金福先后倒賣火車票3749張,票面數(shù)額120多萬元,獲利31萬多元。

檢方:被告人劉金福歸案后承認其自2017年開始辭職,在家專職從事網(wǎng)絡搶票,在微信朋友圈和QQ上發(fā)布搶票廣告,并在全國范圍內(nèi)接單,通過搶票軟件搶票成功后,向購票人收取50~200元不等的傭金的事實。

庭審中劉金福對自己搶票和收取服務費的情況供認不諱,同時表示在此之前他并不清楚自己從事的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

劉金福:“我也不知道網(wǎng)絡代搶票是不是屬于違法犯罪。我就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贛州警方抓獲劉金福的現(xiàn)場。來源:贛州網(wǎng)警巡查執(zhí)法官方賬號

律師做無罪辯護,

公訴人認為構成倒賣車票罪

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最大的爭議就在于,劉金福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江西贛中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慶鴻在法庭上,曾為劉金福做無罪辯護。

律師曾慶鴻:我們總的觀點就是在實名制下的代買火車票、收取勞務費這種行為是一種民事代理,與刑法規(guī)定的倒賣是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檢方認為,劉金福搶到票以后,12306網(wǎng)站會自動生成火車票的電子訂單,再交給實際購票人之前,劉金福實際控制了這一電子憑證的所有權。同時,劉金福通過購買專業(yè)搶票軟件,多賬號登錄,不間斷進行搶票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火車票的管理秩序,具有社會危害性,破壞他人的公平購票權,增加了12306網(wǎng)站負擔。

檢方:被告人劉金福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搶票軟件控制票源,使得購票人通過正常方式無法購得車票,從而不得不從其手中購買高價票。這種用搶票軟件提供有償搶票的行為,不僅僅是對勞務的替代,更是對機會的壟斷,符合刑法關于倒賣車票犯罪行為特征的規(guī)定。

南昌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劉金福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4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1萬元和作案工具手機和電腦。劉金福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有償代人搶票是否夠罪引爭議

2019年11月30日,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劉金福的上訴律師、遼寧京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進華告訴記者,劉金福是依據(jù)客戶需求使用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的購票行為,由于實名制限制,全程沒有占據(jù)也無法占據(jù)客戶的車票,不構成倒買倒賣。

律師張進華:他不囤積任何的車票,也沒有倒手的這么一個過程,如果有客戶需要車票,他再用客戶的身份信息去幫他搶票,搶到票以后付出一定的傭金。我們認為他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性,不具有倒賣車票的特征。

關于劉金福使用搶票軟件是如何運作的?一位了解此類購票軟件的網(wǎng)絡工程師透露,軟件突破了12306的限制,使得買票速度更快,更高級的搶票軟件還會使用多IP自動刷票等方式購買,比人工打開網(wǎng)站、輸入驗證碼、登錄賬戶、查詢?nèi)掌凇⑦x車次、添加乘車人最后提交付款快很多。

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認為,在實名制售票的前提下,只要不是謀取暴利危害社會擾亂秩序,傳統(tǒng)的倒買倒賣情況很難避免發(fā)生。

但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教授認為,火車票是一種公共福利,不完全是市場化的商品。要保證公民有公平購票的機會,劉金福的這種行為會導致他人購票機會被剝奪。

搶票平臺的付費搶票服務,

是否也構成犯罪?

如果劉金福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各大搶票平臺的付費搶票服務,是否也構成犯罪?顏三忠教授表示,劉金福購買了12306網(wǎng)站實名注冊賬號,這與互聯(lián)網(wǎng)企業(yè)利用技術優(yōu)勢搶票有本質(zhì)區(qū)別,但并不意味著網(wǎng)站的行為就一定合法。

事實上,對購票者來說,無論通過個人還是平臺搶票,都有“中間商”賺差價。那么,為何個人常遭司法對待,平臺卻幾乎沒作犯罪處理呢?據(jù)媒體報道,劉金福還實名舉報了攜程網(wǎng)、飛豬網(wǎng)、高鐵管家等搶票軟件,公安機關回復是查無實據(jù)。對此有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有明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12306技術部主任單杏花接受采訪時表示,由于搶票軟件的使用會降低其他手動查詢用戶的速度,進而導致系統(tǒng)延遲,為了保障用戶權益,他們已經(jīng)屏蔽了多個搶票軟件的渠道。

個人替他人利用搶票軟件搶火車票的行為究竟該怎么認定?案件終審會如何判決?中國之聲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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