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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贊!職業(yè)打假人買假酒索賠勝訴:法律契合了公共訴求

據7月17日正義網報道,山東曹縣青年韓某明知青島某超市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分兩次購買了2萬余元的紅葡萄酒,并全程攝像。之后,韓某憑購物憑據及錄像視頻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十倍索賠。一審敗訴后韓某上訴至青島市中院。最終,青島中院終審判決超市向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這份民事判決書引起廣泛關注,在網上也獲得大量網友的點贊。

類似案例之所以引起關注,不僅在于涉及“假貨”這一公眾敏感之處,也因為類似案件的處理上,存在諸多爭議。此前,職業(yè)打假人索賠敗訴的案例出現(xiàn)了不少,一些法院認為,職業(yè)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平心而論,職業(yè)打假確帶有一定的“以惡制惡”味道。職業(yè)打假人的動機也都是“皆為利來、皆為利往”。但浪費司法資源之說,卻值得商榷,司法該不該為不道德的訴訟服務,關鍵要看訴訟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

2014年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報道中提到,青島中院二審支持韓某索賠,就引用了這一司法解釋。若職業(yè)打假索賠因“非消費者”而被拒絕或駁回,顯然不符合該司法解釋精神。

還有一種說法是,若支持了職業(yè)打假行為,則背離了法律規(guī)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導致管理部門管理職權淡化,出現(xiàn)市場管理秩序的混亂。這個說法也值得商榷。首先,公民職業(yè)打假與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二者間不是一對矛盾,政府部門打假是行政執(zhí)法行為,職業(yè)打假本質屬于公民舉報或民事法律行為。并且現(xiàn)實中,行政管理與群眾舉報、民事訴訟并行的情況也是一種常態(tài)。

再者,政府不是萬能的,行政監(jiān)管不可能做到無縫覆蓋,民間打假其實是行政監(jiān)管的有益補充。職業(yè)打假只能是制假售假者的“毒藥”,至少傷害不到消費者。如果說職業(yè)打假給行政管理和司法增加了工作量,這種問題首先應歸咎于制假售假的泛濫。

職業(yè)打假是否在浪費司法資源,討論這個問題得先看職業(yè)打假人借用司法資源后帶來的社會效應。如果職業(yè)打假行為對制假售假情況毫無觸動,而只是達到了其個人營利目的,可能是浪費了司法資源;而如果職業(yè)打假行為對制假售假確實產生了一定遏制作用,實際上就是司法資源通過支持職業(yè)打假而最終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

青島中院認為,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那制假售假行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知假買假不應受按律保護)這種觀點能夠成立,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豈不成了制假售假的護身符了——這話,說到廣大消費者心坎上,獲得大量網友點贊,一點不奇怪。

最重要的是,今后如何正確執(zhí)行最高法關于“知假買假”問題的司法解釋精神,宜有統(tǒng)一標準,以避免不同地方法院各有判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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