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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公布受讓方案 維安公司將按照不同本金分比例兌付

在資產重組的重要關口,安信信托公布了針對個人投資者的受讓方案,“接盤方”上海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安公司”)將受讓個人投資者信托受益權,并按照不同本金分比例兌付。受讓方案發(fā)布后,引發(fā)投資者關注。12月26日,記者從部分安信信托投資者處獲悉,已有投資者此前就接到安信信托工作人員的電話,提及兌付本金可能會打折。有投資者表示,“能接受此次安信信托推出的受償方案”;也有投資者擔憂,若簽署了受益權轉讓合同,后續(xù)兌付事宜能否順利進行還要再打個問號。

日,安信信托發(fā)布《關于上海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安信信托自然人投資者信托受益權的通知》稱,收到維安公司函件表示,維安公司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遵循有關部門化解安信風險的精神,經慎重研究,將于12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受讓安信信托自然人投資者持有的合格信托受益權。

受讓方案發(fā)布后,一度引發(fā)投資者關注,12月26日,記者從部分安信信托投資者處了解到,有投資者此前就已收到安信信托方面的短信或電話通知溝通兌付事宜,并提及本金可能會出現損失。

“對本金出現損失投資者都有預期,之前安信信托在召開投資者溝通會的時候就有高管提到,可能要對延期未兌付的項目打折處理。投資金額越大折價越大,我投資的金額不高,能接受這個方案。”一位投資者說道。

“安信信托現在希望我們接受本金打折,簽署份額轉讓協議,但目前還不知道具體本金要打折多少,有消息說可能最高打5折,如果打折太多承擔的損失也很大。另外,簽署受讓協議后,如果維安公司在后續(xù)兌付過程中出現問題,損失還是投資者自己承擔。”另一位投資者表示。

此次維安公司的受讓方案依照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打破剛兌付的政策導向,兼顧公,綜合考慮投資者存續(xù)項目規(guī)模和過往收益情況,適當向中小投資者傾斜,不過,在通知中安信信托并未披露本金兌付比例,只是對投資者的金額進行了分檔。

方案按自然人持有的單一信托受益權本金規(guī)模分四檔、以固定比例累進計算報價,四檔分別為1000萬元(含)及以上、600萬(含)-1000萬元(不含)、300萬(含)-600萬元(不含)以及300萬元以下(不含),并提供當期和遠期兩種付款方式供選擇(遠期付款的固定比例有所提高)。如轉讓的受益權在過去5年內合計兌付收益超過150萬元(含),則報價需扣減一定比例的兌付收益。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該方案在嚴格意義上不能稱之為兌付方案,只是對個人投資者推出的特別解決方案,不涉及具體項目的兌付,投資者可以選擇受讓,也可以選擇不接受受讓,繼續(xù)按信托合同執(zhí)行,按實際回收金額得到兌付。“打破剛兌”是統一精神,也與此次安信信托推出的方案無關。

“自然人投資者風險化解是安信信托整體風險處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安信信托指出,2019年公司風險暴露以來,雖然采取了多種綜合清收手段,但效果并不顯著。目前大部分信托計劃底層資產已嚴重逾期,預計損失較大,且清收回款耗時漫長。

安信信托認為,考慮到公司信托計劃底層資產狀況和回收周期的不確定,維安公司受讓方案價格合理,付款周期明確,是投資者盡快退出、避免擴大損失的較好路徑。

雖然安信信托針對個人投資者逾期的規(guī)模并未從公開渠道進行披露,不過為了解除保底承諾函,安信信托自去年初起即采取各種措施與兜底函持有人達成和解,2020年全年累計解除保底承諾函163.96億元。但需要關注的是,截至2020年底,安信信托的存量保底承諾函合計余額為752.76億元,存量保底承諾余額依舊較大。對此,立信會計事務所對安信信托2020年審計報告發(fā)表了保留意見,形成保留意見的基礎是安信信托存在以簽署《信托收益權轉讓協議》等多種形式提供保底承諾。

一位信托行業(yè)人士直言,這是綜合當下時點做出的維穩(wěn)選擇,對安信信托重組進程有較大的減壓作用。不過受讓方案主要考慮社會穩(wěn)定與廣覆蓋中小投資者為主,對大額投資者并不友好。

信托行業(yè)的風險處置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安信信托此次推出受讓信托受益權,按不同本金分比例兌付的方案也為高風險信托機構處置提供了一份參考。

在廖鶴凱看來,“目前轉讓方案的可執(zhí)行很強,如果確實出現概率極小的無法執(zhí)行轉讓協議的情況,該協議也是無效的,也就是說投資者獲得的是一個兜底合約,最差就是按原信托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

廖鶴凱進一步表示,安信信托該處置方式只能作為其他公司的參考,無法照搬,只能引薦其中針對中小投資者的維穩(wěn)條款,在關鍵時刻維持區(qū)域穩(wěn)定。存在的問題是公開的方案比較粗糙,給投資者帶來諸多的疑點和猜測,給大額投資者帶來的損失較大。

“除此之外,機構投資者會根據具體項目情況看底層資產實際收回的情況以及重組方案具體情況來定,大概率不會采取個人投資者這種受讓方式。”上述信托行業(yè)人士說道。(記者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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