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id="0hknw"><nobr id="0hknw"></nobr></table>
  • 您的位置:首頁 >新聞 > 焦點新聞 >

    卡上78000余元被莫名轉走 法院判定:銀行全賠

    當收到儲蓄卡上78000余元被莫名轉走的銀行短信時,昆明市民孫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ATM機修改了密碼并存入100元,后經(jīng)證實轉賬交易發(fā)生在異地銀聯(lián)ATM。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孫先生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qū)支行辦理有一張“金穗”銀聯(lián)借記卡,案發(fā)前卡上存有7萬多元人民幣。

    2016年11月15日23時46分,孫先生手機上收到了第一條跨行轉賬5萬元的短信,隨后十多分鐘里卡上金額被人分批取走。孫先生意識到卡片被盜刷,立刻報警并撥打了農(nóng)行客戶電話,后持卡趕到ATM機修改密碼并存入了100元現(xiàn)金。

    昆明市西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銀行賠償6.7萬余元,孫先生因未采取及時掛失等快速有效、簡便易行的補救手段,自行承擔本應避免的1.1萬余元損失。孫先生的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澤、趙云曙認為,在卡片未丟失和被盜的情況下,銀行未保護好儲戶存款,應該賠償全部損失,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昆明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屬于儲蓄合同關系,孫先生能夠證明銀行卡仍由自己保管,因此能夠認定異地ATM交易操作系案外人利用非法制作的銀行卡所為,ATM作為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卻無法識別銀行卡的真?zhèn)?,銀行未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

    同時,銀行卡易于復制,偽卡難以被識別是銀行卡本身的安全隱患,銀行對此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商業(yè)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對儲戶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到銀行或銀行設置的柜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huán)境。

    經(jīng)審理,昆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銀行賠償78700元及該款在審理期間的活期存款利息。

    最新動態(tài)
    相關文章
    東南電子面臨原材料價格上漲壓力 超兩...
    影院相關企業(yè)3月注冊量創(chuàng)下一年來新高 ...
    5年總披露融資金額達3萬億元 “三省一...
    宣亞國際(300612.SZ)資產(chǎn)減值損失約1092...
    太安堂償債壓力近10億 凈利持續(xù)下滑是...
    4月份漲超5%的債基數(shù)量達到9只 漲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