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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也是法管之地 別讓這些行為構成犯罪

隨著互聯(lián)網的快速發(fā)展,微信、QQ越來越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朋友聯(lián)系、發(fā)表心情、轉賬、購物……一系列操作都可以通過微信、QQ這樣的“私人空間”方便快捷地完成。然而,“私人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還需“掂量”,不當使用將構成犯罪。

案例①

微信發(fā)表不當言論 賠禮道歉澄清事實

法院:使用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構成侵權

今年初,德化縣男子陳某與妻子郭某離婚。本著互不影響生活的原則,陳某未再與郭某聯(lián)系。誰知,此后郭某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好友群中發(fā)辱罵陳某和本案另一原告阿吉的信息,很多字眼都帶有侮辱性。

陳某認為郭某的行為有損其人格尊嚴,便于3月向德化縣法院起訴,要求郭某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

“微信里面都是我的好友啊,我只是跟自己的好朋友說這件事,而且我的好友很多人都已經知道這件事了,我怎么就侵犯到他的尊嚴了?”被前夫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的郭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微信的“怨言”為何會遭遇訴訟?

近日,德化縣法院受理了該起人格權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調解,郭某意識到自己在微信發(fā)表不當言論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主動向陳某、阿吉賠禮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實。為此,陳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

微信作為當今社會參與度較高的自媒體,其信息傳播的影響力不可估量。看似僅對好友開放的朋友圈,它的瀏覽對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數人,具有相當的公開性,且一般在發(fā)布的時候并沒有限制外傳。同時,微信聊天群發(fā)的受眾并無保密義務,也就意味著信息可能被對外再次傳播,接收的范圍擴散至不特定人群。所以,微信應當視作具有一定程度公開性質的平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該案中,郭某發(fā)布的言論若被認定為帶有侮辱、誹謗性質,從微信當中開始對外傳播,可能會降低社會對陳某和阿吉的評價,有損其人格尊嚴。

微信朋友圈雖多由熟人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際關系的交叉連接,也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和傳播效果,因此并非絕對的“私人空間”。在朋友圈中發(fā)表言論、群發(fā)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他人、理性謹慎,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論貶損他人,極易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響,侵害他人尊嚴,構成侵權行為。

案例②

登錄他人QQ掃碼轉賬 轉走錢后刪除銀行信息

法院: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武某和莫某是同事關系。2016年11月1日,武某利用幫助莫某輸入網址的機會,登錄莫某的在線QQ軟件,通過QQ面對面掃碼轉賬,私下將莫某QQ財付通綁定的銀行卡內1萬元轉至其本人注冊的QQ財付通賬戶上,并迅速刪除銀行轉賬信息。

7月7日,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武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如今,微信錢包、支付寶已經成為較為流行的非現金付款方式,只需輸入密碼、驗證碼或掃描二維碼便能收付款。手機付款雖然方便,也要正視其潛在的資金風險,設置交易密碼、交易手勢并注意防范密碼泄露,以保證資金賬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被害人防范意識薄弱,隨意將手機等私密物件交予熟人,才給了被告人可乘之機。防人之心不可無,大家切勿將手機隨意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以免資金不翼而飛。當然,也要提醒那些存在僥幸心理人員,切勿擅自竊取他人錢財,即使是熟人間作案亦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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