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民〔2021〕20號
為規(guī)范民辦高校招生工作,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促進北京民辦高校健康發(fā)展,根據(jù)《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告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現(xiàn)將北京市民辦普通高校及市教委審批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2021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辦普通高校是經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頒發(f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茖W歷證書資格,并已頒發(fā)《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下同)。北京市民辦普通高校本(專)科教育的招生,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規(guī)定,一律納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tǒng)一考試招生錄取體系。民辦普通高校在國家招生計劃之外自行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在辦理入學手續(xù)前必須向學生和家長公示獲得證書的性質、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辦法(學校制定的收退費辦法不得與教育行政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相抵觸),并與學生簽署相關協(xié)議。
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等文化教育培訓、職業(yè)培訓為教學內容。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收參加自學考試助學的學生,只有學完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參加北京市自學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yè)證書。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具備頒發(fā)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資格。
三、根據(jù)2020年度北京民辦高等學校及其他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辦學狀況年度檢查結果以及相關學校整改情況,2021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共有41所(學校名單附后)。
四、民辦高校開展辦學活動所使用的名稱必須與《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上核準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不規(guī)范的簡稱或以二級學院或其他內部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招生宣傳活動。
五、民辦高校招生簡章應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學歷或非學歷)、辦學地點、招生專業(yè)、取證方式、證書名稱、證書性質、收費標準及退費辦法等,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規(guī)范、合法,不得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內容。招生簡章和廣告需報市教委備案,學校以各種形式(含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向社會發(fā)布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內容應與報市教委備案的內容一致。
六、北京市民辦高校的入學通知書分為兩類:一類是民辦普通高校按全國普通高校招生規(guī)定,考生參加當年高考,達到錄取分數(shù)線后,由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由錄取學校寄發(fā)的普通本科、高職(???學歷教育錄取通知書;另一類是由民辦普通高校和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自行組織,招收非學歷教育學生,由學校寄發(fā)的非學歷教育學習通知書。
北京生源在接到普通本科、高職(???學歷教育錄取通知書后,可登陸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錄取結果。外地生源可向所在地區(qū)高招辦進行查詢。
七、凡未經省級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xù)的考生,均不能注冊普通高校學生學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8月9日
2021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資格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