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在第12條中規(guī)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的8種行為。其中明確不能有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對于如何界定“刻意孤立”?
近日,教育部在官網(wǎng)答復中明確,“刻意孤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xù)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行為表現(xiàn)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產(chǎn)生心理上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