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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猛藥!“教師加班用餐猝死”:不認定工傷 人情法理說不通

據(jù)報道,山西稷山縣一名90后小學教師,寒假期間被學校叫去加班,學校安排中午用餐時,突發(fā)疾病猝死。事后,家屬4次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均不予認定。其間,法院3次判決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復議,均撤銷了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明確要求重新認定。然而,事發(fā)至今已兩年半,家屬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這起事件曝光后,引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

這個新聞,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起之前的一則報道。湖南某女職工在公司值班期間上廁所遭遇外人性侵(未遂),導致精神創(chuàng)傷障礙。公司為她向長沙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市人社局卻認為這不算工傷。盡管芙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撤銷了市人社局的決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至今未有突破。為什么人社局認定不屬于工傷?理由和前者幾乎如出一轍,就是值班上廁所、加班用餐“不屬于工作場所、工作時間”。

客觀上說,上廁所、用餐與正常的工作有所區(qū)別,但并不能與工作完全割裂開來。如果上廁所、用餐這些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不能給予滿足,勞動者又如何能完成正常的工作?對勞動者上廁所、用餐等基本需要的視若無睹,既違背了基本的勞動規(guī)律,也踐踏了勞動法律賦予勞動者休息權等權益。

或許,在有關部門看來,不予認定工傷,也是依法辦事。因為在現(xiàn)行法律中,并沒有關于值班時上廁所、加班時用餐發(fā)生意外認定工傷的條款。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并不等于立法精神也是一片空白。我國《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在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將“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種情形,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發(fā)生意外應當認定為“工傷”。

回看這起不予認定工傷事件,青年教師在加班用餐期間猝死,加班用餐也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對于職能部門來說,理應從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fā),從更廣義的角度來詮釋“工傷”概念,而不是拘泥于一般情形下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人為縮小和鎖定“工傷”認定的范圍。

其實,就算有關社保局自認有理,當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司法審判機關作出判決時,作為一級政府部門,也沒有理由和權力“固執(zhí)己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guī)定,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甚至“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而對于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拒不執(zhí)行,更有犯罪之虞。

保護勞動者權益,任重而道遠。面對現(xiàn)實中的工傷認定難,有必要在健全法律制度的同時,加大司法、執(zhí)法的力度。對那些“油鹽不進”的部門,該追責的追責,該懲罰的懲罰,如此動真格、下猛藥,才能警醒不作為者,才能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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