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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客戶經(jīng)理貪污受賄 與行長私分存款回報費

利用拉存款支付回報費的便利,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一客戶經(jīng)理與行長借機貪污受賄。日前,上述案件在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披露。

判決書顯示,朱思宇于2011年3月入職中信銀行重慶分行,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任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公司銀行部經(jīng)理,主要負責經(jīng)辦貸款、吸收存款等業(yè)務。

約定貸款客戶需幫忙完成存款任務

法院審理查明,在職期間,朱思宇得知喜地山公司需要貸款融資,遂主動聯(lián)系喜地山公司相關(guān)財務負責人,推薦該公司到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貸款。之后,朱思宇代表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與喜地山公司就貸款方案進行洽談,雙方約定,喜地山公司在貸款額10%的年總成本內(nèi)承擔貸款利息和存款回報費。

朱思宇將該貸款方案向時任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行長翁某匯報后,翁某表示同意。經(jīng)中信銀行層層報批核準后,中信銀行重慶分行給喜地山公司以及關(guān)聯(lián)公司先后發(fā)放貸款共計7.4億元。

喜地山公司在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貸款后,因未按約定為銀行完成存款任務,于是委托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聯(lián)系第三方公司幫其完成存款任務,而費用由喜地山公司承擔。

與行長私分存款回報費

為介紹存款回報業(yè)務從中牟利,何某主動聯(lián)系翁某,表示其有能力找第三方公司幫貸款客戶完成存款任務,但需要按存款金額的2‰給付好處費。

2014年3月25日,何某聯(lián)系的冀中宏遠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銀行重慶高新支行存款1億元,幫喜地山公司完成了存款任務。喜地山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存款回報費用,何某從中獲利35萬元。為感謝翁某、朱思宇提供的幫助,何某給朱思宇好處費20萬元。朱思宇將該款拿到翁某辦公室,翁某決定由二人平分,朱思宇分得10萬元。

2015年上半年,翁某便聯(lián)系存款客戶英業(yè)達(重慶)有限公司為喜地山公司完成了存款任務,喜地山公司應支付英業(yè)達公司存款回報費80萬元。

因英業(yè)達公司要求現(xiàn)金支付,翁某安排朱思宇到喜地山公司收取存款回報費。根據(jù)翁某的安排,朱思宇于2015年3月19日從喜地山公司收取存款回報費150萬元,朱思宇將該款帶到翁某辦公室,除去支付的80萬回報費后,翁某決定將其中的70萬元與朱思宇平分,朱思宇分得35萬元。2016年初,翁某從朱思宇處要回15萬元,朱思宇實得存款回報費20萬元。

其間,朱思宇伙同翁某利用經(jīng)辦貸款、吸收存款的職務便利,收受何某給予的賄賂20萬元;侵吞從喜地山公司收取的存款回報費70萬元。

2017年8月16日,石柱縣人民檢察院因翁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通知朱思宇到該院接受詢問,當日朱思宇如實供述了其罪行。次日,石柱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朱思宇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2017年8月21日,朱思宇主動向石柱縣人民檢察院上交涉案贓款45萬元。

犯貪污罪受賄罪判刑3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思宇伙同國家工作人員翁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朱思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石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朱思宇犯受賄罪、犯貪污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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