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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連超起訴貴州茅臺年份酒虛假宣傳 孫公司掏5.5萬和解

近日,據封面新聞報道,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訴茅臺年份酒涉嫌虛假宣傳案和解,邢連超向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退還所購茅臺酒,而該公司需要退還貨款61996元并支付邢連超因該案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000元,被告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該案中不承擔任何責任。

截圖來自:封面新聞

天眼查顯示,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是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600519.SH)。

截圖來自:天眼查

中國經濟網記者登錄貴州茅臺官網發(fā)現,在產品中心中,陳年茅臺酒包括“漢帝茅臺酒、80年茅臺酒、50年茅臺酒、30年茅臺酒、15年茅臺酒、陳年茅臺紀念酒”。但是,點開后未顯示詳細信息。

截圖來自:貴州茅臺官網

據悉,2019年1月17日,邢連超花61996元購買了“50年陳年茅臺”、“30年陳年茅臺”各兩瓶,不久后他發(fā)現購買的這4瓶高價酒是茅臺公司用15年酒齡的基酒勾兌而成。邢連超遂以虛假宣傳等理由,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

2019年5月28日,案件在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四川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在庭審時辯稱,作為銷售者,該公司沒有虛假宣傳行為,從未宣稱過30年貴州茅臺酒的儲藏年限達到30年、50年貴州茅臺酒的儲藏年限達到50年。店內顯著位置的廣告上明確介紹:“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于15年,按照3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勾兌而成;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基本基酒酒齡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陳年貴州茅臺酒標準勾兌而成”。

被告貴州茅臺則辯稱,30年貴州茅臺酒、50年貴州茅臺酒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不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根據國家標準GB/T18356-2007《地理標志產品貴州茅臺酒》,陳年茅臺酒并不是指儲藏到一定年限的酒,而是使用酒齡不低于15年的酒,精心勾兌而成,使之達到該年份酒的老味。

酒類營銷專家曾表示,多年以來,沒有白酒品牌告訴消費者“年份”的真正含義,卻都在利用消費者的錯誤認知和錯誤聯想,進行產品大肆傳播和銷售。盡管行業(yè)協會有規(guī)范性的文件出臺,但是沒有強制執(zhí)行力,并且未涉及到法律層面,很難對企業(yè)形成真正的約束。甚至目前很多標準都是由企業(yè)來主導制定,在一定的產區(qū)范圍內作為參考。但是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并沒有得到強制推行。另外,由于白酒在品類、環(huán)境因素、產區(qū)特色上各有不同,很難在標準上達成共識,因此現階段即便有標準出臺,也很難產生實際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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