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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跳槽影響個人信用?官方澄清了但這些疑問仍然待解

頻繁惡意辭職=信用有問題?開公司沒按時上報年報=孩子無法積分入學?

不還車貸=無法買動車票?

如果遇上這些跟信用掛鉤的事,你會不會有些瑟瑟發(fā)抖?

3月30日,浙江省人社廳副廳長葛平安在一場座談會上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yè),他的信用就成問題了。”盡管浙江省人社廳之后回應這里針對的是“惡意跳槽”,但網友熱議仍在持續(xù)。

這些對個人信用的管理方法看似“沒毛病”,但它們真的有理嗎?

跟信息體系掛鉤的是惡意跳槽

據媒體報道,3月30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專家和企業(yè)人士在寧波舉行座談。期間,企業(yè)人士認為招工難,留住人才也很難。面對企業(yè)的“苦水”,葛平安在現(xiàn)場表示,個人頻繁辭職和就業(yè),信用將成問題。“員工要走,接下來也有制約措施。浙江省馬上要推進人社的信息體系建設,對單位和個人都要建立信用體系。”

葛平安的發(fā)言似乎預示著,未來在浙江,有關部門會將跳槽和信用體系掛鉤。

事情真的會向這個方向發(fā)展嗎?

4月4日下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專門就“浙江是否會將跳槽記錄和信用體系掛鉤”的問題致電浙江省人社廳12333熱線。工作人員明確否認,還反復強調:“這只是新聞媒體的解讀和網絡平臺的消息,我們目前沒有收到有關文件,也沒有定論。”

記者也注意到,此前,也有浙江省人社廳的工作人員回應稱,正常的跳槽肯定不會影響信用,但有些人如果通過惡意、濫用跳槽的方式,從單位索要經濟補償金等,信用才會受到影響。打算推進的信息體系建設針對的也是惡意跳槽。

那其他地方情況如何?

從記者的調查來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案例出現(xiàn)。

北京市12333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沒有把求職者的跳槽記錄與個人信用相聯(lián)系。

而上海市12333接線員干脆告訴記者,擇業(yè)自由本身就是勞動者的權利,人社部門對此沒有權力也沒有理由干預。上海也沒有將信用記錄和跳槽掛鉤的政策。

處罰頻繁跳槽可操作性有多大

雖然目前各地還沒有出臺類似規(guī)定,但在將來,這會成為可能嗎?

一位曾經歷過多次勞動仲裁的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從現(xiàn)階段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要判斷并處罰所謂的“頻繁跳槽”“惡意跳槽”,并沒有可行性。

該人士指出,從他所看到的案例來看,除非勞動者在跳槽過程中竊取了原公司的商業(yè)機密,否則不會干預員工的跳槽行為。

也有人擔心,是否存在員工通過反復離職,騙取裁員賠償金的情況?對此,這位人士表示,只有被動離職才能獲得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賠償金,主動離職得不到這筆錢。他也接觸過主動離職的員工要求通過勞動仲裁獲得賠償金的案例,但最后勞動仲裁委并沒有支持這種訴求。

各地頻出信用管理辦法

從葛平安的表態(tài)中我們可以看到,跳槽與個人信用掛鉤只是一個方面,這背后的支撐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近年來,各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展開,杭州“錢江分”、蘇州“桂花分”、廈門“白鷺分”、宿遷“西楚分”、福州“茉莉分”等新鮮名詞不斷冒出。這些都是通過個人信用進行社會管理的手段。

以蘇州“桂花分”為例,在這套體系內,高分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折上折優(yōu)惠;手機欠費不停機,不斷電、斷水、斷氣;在醫(yī)院享有綠色掛號及繳費通道便利。

但信用不好也會面臨一些“懲罰”。例如《義烏市個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對信用較差的個人,建議在金融服務中適當降低信貸規(guī)模,調高貸款利率;對信用極差的個人,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建議限制參加保險、擔保、融資信貸(含公積金貸款)等金融活動。

出了大事才會“信用不好”?

信用不好可不專指“大事情”,“小事”也會把你“掀翻在地”。

江蘇媒體曾報道,南京某外賣公司騎手多次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走快道被交警查處,按照《南京市信用實施細則》,一年內5次闖紅燈或走快道將構成一般失信。對于失信人員,不但今后就業(yè)、貸款將受到限制,而且隨著信用懲戒范圍的不斷擴大,衣食住行可能都將受到影響。

更有甚者,一些“失信人士”的家人還遭遇“躺槍”。去年夏天,浙江饒先生的兒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但學校表示在資格審查時發(fā)現(xiàn)饒先生存在失信行為,請他立即處理,否則將不予錄取他的孩子。原來是饒先生欠銀行20萬元貸款未還。最后他以還款的方式解決了這個問題。

去年2月,蘇州市也公布過相似案例:小華的爸爸在蘇州高新區(qū)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yè)。隨著蘇州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相關政策的出臺,他一直盤算著將兒子接到蘇州上小學。然而,當他到街道便民服務中心遞交材料時,窗口工作人員卻告知他的個人獨資企業(yè)被工商系統(tǒng)列為經營異常狀態(tài)不能加上相應分值,也就是說,小華無法享受政策在蘇州上學。

究其原因,是該企業(yè)沒有按時報送2014年度的年報。

信用體系是個大筐,啥都能裝?

隨著個人信用越來越多地被提及,人們也開始認真思考“社會信用體系”這個話題。

上述饒先生的遭遇一經報道,就有人指出,“連坐”的做法似乎不妥,侵犯了饒先生兒子的受教育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陡叩冉逃ā返诰艞l規(guī)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法制日報》2016年發(fā)表的一篇文章指出,要明確信用該與什么掛鉤。近些年,一些地方把個人信用與按時繳納電話費水電費、闖紅燈等掛鉤,引發(fā)很多爭議,不少人認為信用掛鉤的范圍過大過濫。企業(yè)、個人、政府的信用該與哪些事項或者行為掛鉤?這個問題需要深入討論,該與信用掛鉤的必須掛鉤,不該掛鉤的絕不能掛鉤。

《信息時報》2015年曾刊發(fā)符向軍法官的署名文章《闖紅燈掛鉤信用必須于法有據》明確提出,闖紅燈作為一種輕微違法行為,成為公民信用污點,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不能因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讓公民付出與其違法行為不相對稱的法律代價。

符向軍認為,闖紅燈作為交通違法行為,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門法律規(guī)制,如果行政處罰之外再施以社會信用體系的“惡評”,本身屬于法外施法,應有部門規(guī)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據。

此外,符向軍表示,闖紅燈屬于輕微違法的“小惡”,若以行政強制、信用懲戒強推文明素質建設,執(zhí)法過于嚴苛。試想,社會對刑滿釋放者都包容接納,考駕照、買房等都不受限制歧視,闖了紅燈就留下“信用污點”,處處受限,成為一生陰影,豈不荒唐!

“闖紅燈要嚴加整治,但務必于法有據,治理闖紅燈本身也不能‘闖紅燈’。”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前副主任汪路也曾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十年利弊分析》一文中指出,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成了吸納問題、推卸責任的一個大筐,本來不同性質、不同特點的經濟信用問題、誠信問題、違規(guī)及監(jiān)管問題、犯罪及司法問題、食品安全問題、環(huán)境保護問題等等,各行各業(yè)、各地方、全局或局部的幾乎所有社會問題都往這個筐里裝。

如何解決濫用信用體系問題?

不少觀點認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缺乏頂層設計,出臺一部信用法很有必要。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經濟法室主任王偉就指出,建設信用體系,未來要有頂層設計,中國信用法出臺很有必要。目前不同部門針對失信行為都要數(shù)據,但是如何認定,以及如何實現(xiàn)數(shù)據共享,未來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也建議,制定信用法及相關制度規(guī)范,以保障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運轉。

記者也留意到,國家發(fā)改委新聞發(fā)言人孟瑋曾于去年5月表示,我國信用立法進程加快推進。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辦法均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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